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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社會中若無賦有合法權威的人,保障法紀的穩定,並採取足夠的措施,促進公益,社會生活將沒有秩序和成就」。
所謂「權威」是指一種資格,憑著它,人或機構給人們制定法律和施予號令,並要求人們服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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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何人的團體都需要有權威來治理。 權威以人性為基礎。為國家的連帶責任,權威是必要的。權威的任務是盡其所能確保社會的公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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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德秩序所需要的權威,是從天主來的:「每人要服從上級有權柄的人,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從天主來的,所有的權柄都是由天主規定的。所以誰反抗權柄,就是反抗天主的規定,而反抗的人就是自取處罰」(羅13:1-2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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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從的義務要求眾人給予權威應有的榮譽,對行使職權的人表示尊敬,並依照他們的功績,表示感激和善意。
有聖克萊孟教宗筆下的一篇禱詞,是教會為執政者最古老的一篇祈禱文:
「上主,請恩賜他們健康、平安、和睦、安定,為使他們順利地行使禰賜給他們的統治權。師傅,永世的天上君王,是禰賜給了世人之子光榮,榮譽和統治大地的權能。上主,請指引他們的計謀,不離美善並依禰所悅納的,為使他們在以虔敬、和平、溫良,行使得自禰的權力的時候,幸獲禰的垂憐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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權威固然反映天主所欽定的秩序,「政體的確定及行政人員的遴選,可由國民自由抉擇」。
政體的多元性,在倫理上是容許的,只要它們符合採用此體制的團體的合法利益。若政體在本質上違反自然律、公共秩序以及基本人權,那麼,強行此政體的國家便不能達成其公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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權威並非從自身取得其道德的合法性。它不得專橫妄為,而應為公益服務,作為一種「道德力量,此道德力量的基礎是自由及責任感 」:
人的立法是否有法律的特色,全看是否符合正直的理性;由此顯出,它的力量乃得自永恆律。如果立法偏離理性,則應宣告為不義,因為它不再符合法律的定義;而更好說是一種暴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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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權威尋求有關團體的公益,並採用道德上容許的方法來達成此目標,這時權威的行使才算合法。如有掌權者制定不義的法律,或採用違反道德秩序的方法,這些措施沒有束縛良心的力量。「在這情況下,權威自動消失而轉變成為迫害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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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更好每個權力受到其他權力及其他合法權力的制衡約束,使它維持在正確的限度內。這便是所謂『法治國家』的原則,在法治國家裡法律是無上權威,而非個人獨斷的意願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