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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約的法律或福音的法律是天主的法律、自然道德律、啟示的法律在今世的成全。它是基督的工程,它特別表達在山中聖訓裡。它也是聖神的工程,藉著聖神,它成了內在的愛德律:「我必要與以色列家訂立新約……。我要將我的法律放在他們的明悟中,寫在他們的心頭上;我要做他們的天主,他們要做我的人民」(希8:8-10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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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約的法律是聖神賜給信者的恩寵,藉著對基督的信德而領受的。它通過愛德而實施,借用主的聖訓教導我們應做甚麼,並藉聖事賦給我們實踐的恩寵:
誰若虔敬而深入地默想我們的主在山上宣講的,也就是在瑪竇福音中我們讀到的聖訓,無疑地,必將找到基督徒生活的大憲章。……山中聖訓囊括了所有指導基督徒生活的適當規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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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音的法律使舊約法律得以「完成」,淨化、超越並達致完美。在真福裡,它履行了天主的許諾,就是將許諾提升,步步導向「天國」。它是向那些妥作準備,願以信德接受此新希望的人說的,即:貧窮的、謙卑的、哀慟的、心裡潔淨的、為了基督而受迫害的人,如此規畫出通往天國的神奇道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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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音的法律完成了舊約的誡命。主的山中聖訓,不但不廢止或貶抑舊約法律的道德規範,更釋放深藏著的潛力,提出嶄新的要求;聖訓為舊約法律啟發了天主的和人性的真理。它不外加新的規範,卻直接改造行為的根,就是改革人心,是在那裡,人選擇潔與不潔,也是在那裡,形成信、望、愛三德,並偕同此三德,修練其他的美德。這樣,福音通過效法天父的完美,藉著寬恕仇人,為迫害者祈禱,並像天主那樣寬宏大量,把舊約的法律導向圓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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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約的法律實踐宗教的行為;使施捨、祈禱、禁食等行為指向那「在暗中看見的天父」,而不是渴望「為叫人們看見」。新約法律的祈禱是「我們的天父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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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音的法律包括「兩條道路」之間決定性的抉擇和實踐主的話;福音的法律濃縮於此金科玉律:「凡你們願意人給你們做的,你們也要照樣給人做:法律和先知即在於此」(瑪7:12)全部福音的法律包括在耶穌的「新命令」裡(若13:34),就是我們該彼此相愛,如同祂愛了我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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傳自宗徒教導的道德教理宜於與主的聖訓相連接,如羅馬書十二至十五章;格林多前書十二至十三章;哥羅森書三至四章;厄弗所書四至五章,和其他章節。這道理以宗徒的權威傳授主的教導,特別在講解由對基督的信德所衍生的諸德時,這些德行由聖神的主要恩賜──愛德所激發。「你們的愛不可是虛偽的。……論兄弟之愛,要彼此相親相愛。……論望德,要喜樂;在困苦中,要忍耐;在祈禱上,要恆心;對聖者的急需,要分擔;對客人,要款待」(羅12:9-13)。這教理也教導我們,根據我們與基督和教會的關係,處理良心的個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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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約的法律稱為愛的法律,因為它更是由聖神所灌注的愛推動人行事,而非由怕懼之情;新約的法律又叫做恩寵的法律,因為它通過信德和聖事的途徑,賦給實踐的力量;新約的法律也叫自由的法律,因為它把我們自舊約禮儀和法律的規則中,解救出來,使我們在愛德的推動下自發地行事;最後,它使我們能越過僕人的地位──「不知道他主人所作的事」,成為基督的朋友──「因為凡由我父聽來的一切,我都顯示給你們了」(若15:15),甚至達到享有繼承權的兒子的地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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誡命以外,新約的法律也包括福音勸諭。天主的誡命和福音的勸諭,兩者之間的傳統區分,就在於愛德,基督徒生活的完美:誡命旨在教人避免凡與愛德不能相容的一切,而勸諭更教人躲避,那些本身雖不違反愛德,卻能阻止愛德成長的一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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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音勸諭顯示出愛德是活力充沛的,不作更多的付出,總不滿意。福音勸諭發揮其強大的衝力,激勵我們屬靈的敏捷。基本上新約法律的完美,在於愛天主和愛近人的誡命。勸諭則指出更直接的途徑,更方便的方法,要各人隨其召叫去實踐:
(天主)並不願意每一個人遵守所有的勸諭,但只遵守那些因符合不同的個人、時間、機會、能力以及愛德所要求的那些勸諭。因為愛德是一切德行、誡命、勸諭,總括一句,一切法律和基督徒行為的皇后,給它們各自的位置、秩序、時間和價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