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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誡規定我們要尊重上主的名。如同第一誡一樣,第二誡屬於虔敬之德的範圍,並更特殊地規定,在神聖的事情上,怎樣運用我們的口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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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所有啟示的話中,其中有一句是與眾不同的,就是啟示天主的名字。天主吐露祂的名字給相信祂的人;天主在自身的奧秘中顯示自己給相信祂的人。名字的恩賜表示對人的信任和親密。「上主的名是聖的」。因此,人不能濫用上主的名。人應以敬愛朝拜的靜默,把上主的名保守在心中。不應該在自己說話時輕易提起上主的名,除非為了祝福、讚美、光榮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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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上主名字的尊敬表達對天主本身的奧秘,以及它所喚起的整個神聖事實應有的尊敬。神聖感乃屬於虔敬之德的範圍:
敬畏和神聖感是基督徒的情懷嗎?沒有人能合理地去懷疑。一旦我們享見至尊無比的天主,這是應該具有的情懷,並且應該達到強烈的程度。幾時我們體驗祂臨在的「真實性」,我們就該具有這情懷。我們越相信祂臨在,就越會有這情懷。沒有敬畏和神聖感,就是體驗不到,不相信祂的臨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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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徒應該為上主的名作証,毫不畏懼地宣認自己的信仰。 宣道和教理講授,應該為對耶穌基督之名的崇拜和尊敬所浸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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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誡禁止妄用天主的名字,就是不相宜地運用天主、耶穌基督、童貞瑪利亞及眾聖人的名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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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天主之名向他人所作的許諾,是以天主的榮譽、信實、真誠和權威為保証。這些許諾按正義應該受到尊重。對這些許諾失信,便是濫用天主的名字,在某種程度上,使天主成為撒謊者咒罵天主直接違反第二誡,是指:在內心或在口頭上出言反對天主,說懷恨、指責、藐視天主的話、講天主的壞話、在言談中對天主說失敬的話,並妄呼天主的名字。聖雅各伯宗徒責備「那些辱罵基督美名(耶穌)」的人(雅2:7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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咒罵天主的禁令也包括反對基督教會、聖人以及神聖事物的言詞。借用天主的名字,為遮掩犯罪的行為、奴役人民、虐待人民或屠殺人民,也等於咒罵天主。妄用天主的名字,來進行犯罪的勾當,將招致對宗教的排斥。
咒罵天主與對天主和祂的聖名應有的尊敬相反。咒罵天主本身是個嚴重的罪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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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天主的名字詛咒(人),雖沒有咒罵天主的意思,也是對上主的失敬。第二誡也禁止以天主的名字來施行魔術。
天主的名號是偉大的,應該以相稱祂的偉大和尊高來稱呼祂。天主的名號是聖的,應該懷著恭敬和唯恐得罪祂的心情稱呼祂的名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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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是社會生活的原始細胞。家庭是自然的社團,在那裡,男人和女人被召在愛情和生命的恩賜中,彼此把自身獻給對方。家庭中的權威、穩定和人倫的生活構成社會生活中自由、安全和友愛的基礎。家庭是一個團體,在那裡,人自童年,就學習倫理的價值、開始恭敬天主,和妥善運用自由。家庭生活是社會生活的啟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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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的生活方式應該使其成員學習關懷和擔當,以照顧年輕的人、老年的人、患病的人,殘障的人和貧窮的人。有許多家庭,在某些時刻,無法提供這類援助。這時,就需要別的人、別的家庭,並在輔助性的原則下,由社會供給那些家庭的急需:「在天主父前,純正無瑕的虔誠,就是看顧患難中的孤兒和寡婦,保持自己不受世俗的玷污」(雅1:27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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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應該由社會藉適當措施給予協助和維護。不論在那裡,如有家庭無法達成其任務,別的社會團體有義務幫助和支持這家庭制度。依照輔助性的原則,龐大的社團應避免濫用權力或干預家庭的生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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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對社會生活和福祉的重要性,為社會帶來一個獨特的責任,支持和穩固婚姻及家庭的責任。政府應以「承認及維護婚姻及家庭的真正性質,和保衛公共道德及促進家庭福利」,為一個重大的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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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治團體有尊重、協助家庭的義務,尤其應給家庭確保下列各點:
──建立家庭、生育子女、並依照自己的道德和宗教信念教育子女的自由;
──保障夫妻關係和家庭制度的穩定;
──透過必要的方法和機構來宣認自己的信仰、傳授信仰以及在此信仰中教育子女的自由;
──私產、興辦事業、就業、享有居所及移居他國的權利;
──按當地的制度,享有醫療、老年照顧、家庭補助金的權利;
──安全和健康,特別免受毒品、色情產品、酗酒等等危害的保障;
──與其他家庭結社的自由,並在政府有代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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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誡闡明社會中的其他關係。在我們的兄弟姊妹身上,我們見到我們父母的子女;在我們的堂表兄弟姊妹身上,見到我們祖先的後裔;在我們的國民同胞身上,見到我們國家的子民;在領洗者的身上,見到我們慈母教會的孩子;在每個人身上看到的,是那位自願被稱為「我們的天父」者的兒子和女兒。由此,我們與近人之間的關係被確認為屬於個人的層次。近人並不是人類集團中的「個體」;他是「某某一個人」,他的來歷為眾所周知,是值得特別關注和尊重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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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類的團體是由個人組成的。團體的良好治理,不只限於權利的保障和義務的實踐,如忠於契約。正確的關係,不論是在僱主與僱員之間,或是在政府與人民之間,都假定與生俱來的善意,符合人的尊嚴,關心正義及人類弟兄手足之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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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妻愛情的繁殖力,不只限於生育子女,更伸展至子女的道德教育和屬靈培植。「父母在教育中的地位如此重要,幾乎可以說是不能取代的」。父母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是最原始的和不能轉讓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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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母應該視他們的子女為天主的子女,並尊重子女的人格尊嚴。父母要以身作則,就是以自己服從天父聖意的榜樣,來教導子女實踐天主的法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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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母是教育子女的最先負責人。為表現出這個責任,他們首先為子女創立一個家,溫柔、寬恕、尊敬、忠實和無私的服務便是家規。家是培育德行的適當場所。德行的培育要求學習自我的克制、健全的判斷、作自我的主人,這些都是真正自由的條件。父母應該教導子女使「身體和本能的層面隸屬於內心和屬靈的層面」。給自己的子女樹立良好的榜樣,是父母一個重大的職責。父母在子女面前能夠承認自己的過錯,就能夠更有效地引導和糾正自己的子女。
「疼愛自己兒子的,應當時常鞭策他,訓導自己兒子的,必會因他而得幸福」(德30:1-2)。「你們作父母的,不要惹你們的子女發怒;但要用主的規範和訓誡,教養他們」(弗6:4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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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構成一個自然的場合,把連帶責任和集體負責的精神傳授給人。父母應教導子女提防威脅人類社會的妥協和頹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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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著婚姻聖事的聖寵,父母接受了給子女傳授福音的責任和特權。子女自幼年開始,父母就應該給他們傳授信仰奧跡,對子女來說,父母是信仰奧跡的「啟蒙導師」。他們應使子女自童年即參加教會的生活。一個健康的家庭生活能夠培養每人的內在氣質,在一生的歲月裡,作為活潑信仰的正確前導和有力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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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母培育子女的信德,應從子女幼小的時候開始。當家庭成員,以符合福音的生活見証,互相幫助在信德中成長時,這培育已經在進行了。家庭內的教理講授先於、伴同並充實其他形式的信仰培育。父母負有使命教導子女學習祈禱,幫助他們發現作為天主兒女的召叫。堂區是舉行感恩祭的團體,也是信徒家庭禮儀生活的中心;堂區是一個給孩童和父母講解教理的好地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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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一方面,子女對他們的父母在聖德上的增長,也有所貢獻。
所有的人和每一個人,為了冒犯、爭執、不義和疏忽的過錯,應該慷慨大量地、不厭其煩地,彼此諒解、寬恕。彼此的感情建議如此、基督的愛德要求如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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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子女的孩童階段,父母的尊重和親情,首先表現於照顧和關懷,就是致力於使他們的子女成長,給子女提供物質和精神上的需要。在子女日漸長大時,父母那分始終如一的尊重和熱忱,促使他們教導子女如何正確地運用自己的理性和自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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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為子女教育的首要負責人,父母有權為子女選擇一間符合他們自己信念的學校。這是基本的權利。父母有義務,盡其所能,選擇那些更能協助自己克盡基督徒教育職務的學校。政府有義務確保父母的這項權利,並保証真能行使此權利的實際條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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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女成年後,便擁有為自己選擇職業和生活方式的權利和義務。他們應在對父母的信任關係中,肩負起這新的責任,樂意徵求和尊重父母的意見及忠告。父母則應該避免,在選擇職業或在物色配偶的事上,強迫自己的子女。然而,這種克制,並不妨礙父母向子女提供正確的見解,尤其當子女正在考慮建立一個家的時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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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些人,為了照顧自己的父母或兄弟姊妹,或為了專心一致地從事某項職業,或為了別的高尚的動機而終身不婚不嫁。這些人能夠對人類大家庭的福利,作出偉大的貢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