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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主教教理

卷三﹕在基督內的生活

第二條﹕第二誡

不可妄呼你天主上主的名(出20:7; 申5:11)。
你們一向聽過對古人說:「不可發虛誓」……。我卻對你們說:你們總不可發誓(瑪5:33-34)。

一、上主的名是聖的

  1. 第二誡規定我們要尊重上主的名。如同第一誡一樣,第二誡屬於虔敬之德的範圍,並更特殊地規定,在神聖的事情上,怎樣運用我們的口舌。

  2. 在所有啟示的話中,其中有一句是與眾不同的,就是啟示天主的名字。天主吐露祂的名字給相信祂的人;天主在自身的奧秘中顯示自己給相信祂的人。名字的恩賜表示對人的信任和親密。「上主的名是聖的」。因此,人不能濫用上主的名。人應以敬愛朝拜的靜默,把上主的名保守在心中。不應該在自己說話時輕易提起上主的名,除非為了祝福、讚美、光榮祂。

  3. 對上主名字的尊敬表達對天主本身的奧秘,以及它所喚起的整個神聖事實應有的尊敬。神聖感乃屬於虔敬之德的範圍:

    敬畏和神聖感是基督徒的情懷嗎?沒有人能合理地去懷疑。一旦我們享見至尊無比的天主,這是應該具有的情懷,並且應該達到強烈的程度。幾時我們體驗祂臨在的「真實性」,我們就該具有這情懷。我們越相信祂臨在,就越會有這情懷。沒有敬畏和神聖感,就是體驗不到,不相信祂的臨在。

  4. 信徒應該為上主的名作証,毫不畏懼地宣認自己的信仰。 宣道和教理講授,應該為對耶穌基督之名的崇拜和尊敬所浸潤。

  5. 第二誡禁止妄用天主的名字,就是不相宜地運用天主、耶穌基督、童貞瑪利亞及眾聖人的名字。

  6. 以天主之名向他人所作的許諾,是以天主的榮譽、信實、真誠和權威為保証。這些許諾按正義應該受到尊重。對這些許諾失信,便是濫用天主的名字,在某種程度上,使天主成為撒謊者咒罵天主直接違反第二誡,是指:在內心或在口頭上出言反對天主,說懷恨、指責、藐視天主的話、講天主的壞話、在言談中對天主說失敬的話,並妄呼天主的名字。聖雅各伯宗徒責備「那些辱罵基督美名(耶穌)」的人(雅2:7)。

  7. 咒罵天主的禁令也包括反對基督教會、聖人以及神聖事物的言詞。借用天主的名字,為遮掩犯罪的行為、奴役人民、虐待人民或屠殺人民,也等於咒罵天主。妄用天主的名字,來進行犯罪的勾當,將招致對宗教的排斥。

    咒罵天主與對天主和祂的聖名應有的尊敬相反。咒罵天主本身是個嚴重的罪過。

  8. 以天主的名字詛咒(人),雖沒有咒罵天主的意思,也是對上主的失敬。第二誡也禁止以天主的名字來施行魔術

    天主的名號是偉大的,應該以相稱祂的偉大和尊高來稱呼祂。天主的名號是聖的,應該懷著恭敬和唯恐得罪祂的心情稱呼祂的名號。

二、妄呼天主的名號

  1. 第二誡禁止發虛誓。所謂宣誓或發誓,就是人籲請天主為自己所說的事情作証。這是人呼號天主的信實作為個人信實的保証。發誓是以上主的名號作擔保。「你要敬畏上主你的天主,只事奉祂,只以祂的名起誓」(申6:13)。

  2. 拒絕發虛誓是對天主的一個義務。身為造物主和上主,天主是一切真理的標準。人的話與天主的真理,或者吻合,或者相反。若人的話是信實而合法的,所發的誓便突顯人的話與天主的真理的關係。虛誓則是人呼號天主為他的謊言作証。

  3. 發虛誓是一個人宣誓作出一個無意履行的承諾,或者在宣誓作出承諾之後,不予以履行。發虛誓是對一切言語之主的天主構成嚴重的失敬。以宣誓來保証做一件壞事是違反天主之名的神聖性。

  4. 耶穌在山中聖訓中講解了第二條誡命:「你們一向聽過對古人說:『不可發虛誓!要向上主償還你的誓願。』我卻對你們說:你們總不可發誓……。你們的話應當是:是就說是,非就說非;其他多餘的,便是出於邪惡」(瑪5:33-34,37)。耶穌的教導是:所有的宣誓必然涉及天主,因而在一切言談中必須尊重天主的臨在及祂的真理。向天主求助時說話須謹慎,且對天主的臨在必恭必敬。我們每一句話或肯定或藐視天主的臨在。

  5. 隨著聖保祿,教會的傳統,認為為了重大而正當的理由發誓(例如在法庭前),並不與耶穌的教導相反。宣誓,即呼天主之名而為真理作証,但「除依照真理、明辨及正義外,不得宣誓」。

  6. 天主之名的神聖性,要求不得為微不足道的瑣事宣誓,不可在可疑的情況下宣誓,就是可能被誤解為認同那無理要求的權力。若宣誓為不合法的政府所要求,可以加以拒絕。若宣誓的目的違反人的尊嚴或損害教會的共融,必須加以拒絕。

三、基督徒的名字

  1. 聖洗聖事的施行乃「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」(瑪28:19)。在此聖事中,以上主之名祝聖受洗的人,基督徒領受他在教會中的名字。這可能是一個聖人的名字,這聖人是一個基督的門徒,忠於主的典範,善度了在世的一生。這位主保聖人提供他一個愛德的表率,又保証為他轉禱。「聖洗的名字」也能指基督的一個奧跡,或一個基督徒的德行。「父母、代父母和堂區主任應留心,勿以與基督信仰無關的名字為洗名」。

  2. 基督徒以十字聖號,「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」開始他的一天、他的祈禱和行動。這樣,基督徒奉獻他的一天,為光榮天主,並呼求救主的恩寵,使他能在聖神內行動,一如天父的子女。我們在誘惑和困難中,十字聖號堅強我們。

  3. 天主以每人的名字來召呼人。每一個人的名字是聖的。名字是一個人的畫相。它要求受到尊敬,為表示對有此名字者的尊重。

  4. 領受的名字是一個具有永久性的名字。在天國裡,每一個烙有天主聖名的人,他的奧秘和獨一無二的特徵,將大放光明。「勝利的,……我要賜給他一塊刻有新名號的白石,除了領受的人外,誰也不認得這名號」(默2:17)。「我看見羔羊站在熙雍山上,同祂在一起的,還有十四萬四千人,他們的額上都刻著羔羊的名號和祂父的名號」(默14:1)。

撮要

  1. 「上主,我們的天主!禰的名在普世何其美妙!」(詠8:2)

  2. 第二誡規定我們要尊重上主的名。上主的名是聖的。

  3. 第二誡禁止妄用天主的名字。咒罵天主在於居心不敬地運用天主、耶穌基督、童貞瑪利亞和聖人的名字。

  4. 發虛誓是呼號天主為一個謊言作証。發虛誓是對常忠於自己許諾的上主,嚴重地失敬。

  5. 「若非本於真理、急需及尊敬,不要指著造物主,或受造物宣誓」。

  6. 領洗時,基督徒領受他在教會中的名字。父母、代父母和堂區主任該悉心為他選擇基督徒的名字。以一位聖人作主保,表示以這位聖人為愛德的模範,並且肯定享有他的代禱。

  7. 基督徒以十字聖號開始他的祈禱和行動,「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。阿們」。

  8. 天主以每人的名字來召呼人。

第三條   第三誡

應記住安息日,守為聖日。六天應該勞作,作你一切的事;但第七天是為恭敬上主你的天主當守的安息日;你不可作任何工作(出20:8-10)。

安息日是為人立的,並不是人為了安息日;所以,人子也是安息日的主(谷2:27-28)。

一、安息日

  1. 十誡的第三誡提醒人記得安息的神聖性:「第七日應完全安息,因為是獻於上主的聖日」(出31:15)。

  2. 在說到安息時,聖經作了創造的紀念:「因為上主在六天內造了天地、海洋和其中的一切,但第七天休息了,因此上主祝福了安息日,也定為聖日」(出20:11)。

  3. 聖經也揭示了上主的日子,是以色列自埃及的奴役中獲得解救的紀念日:「應記得:你在埃及地也曾做過奴隸,上主你的天主以大能的手和伸展的臂,將你從那裡領出來。為此,上主你的天主吩咐你守安息日」(申5:15)。

  4. 天主把安息日交給以色列遵守,作為永遠盟約的記號。安息日是為上主所保留的神聖日子,用以讚美天主,祂的創世工程,以及祂拯救以色列的行為。

  5. 天主的作為是人之作為的榜樣。如果天主在第七天「停工休息」(出31:17),人也應該「停止工作」,並讓他人,尤其是窮人,「獲得喘息」(出23:12)。安息日停止日常的工作,讓人休息。這是對工作的奴役性和金錢崇拜抗議的日子。

  6. 福音報導了許多耶穌被控告觸犯安息日法律的事件。但是耶穌從不違背安息日的神聖性。耶穌用祂的權威給安息日作了正確的解釋:「安息日是為人立的,並不是人為了安息日」(谷2:27)。基督以悲天憫人的心腸,確立了「安息日允許行善,而非作惡;允許救命,而非害命」(谷3:4)。安息日是慈悲的上主的日子和光榮天主的日子。「人子也是安息日的主」(谷2:28)。

二、主的日子

這是上主所安排的一天,我們應該為此鼓舞喜歡(詠118:24)。

復活的日子:新的創造

  1. 「一週的第一天」,耶穌自死者中復活了 (瑪28:1; 谷16:2;路24:1; 若20:1)。就其為「第一天」來說,基督復活的日子使我們記起第一次創造。就其為「第八天」,亦即安息日的後一日來說 ,基督復活的日子意味著開始了新創造。對基督徒來說,這日子成了一切日子中的第一個日子,一切慶節中的第一個慶節,主的日子(he kuriak hemera, dies dominica),「主日」:

    每一個日曜日,我們聚在一起,因為這是第一天〔緊接在猶太人的安息日之後,但也是第一天〕,在這一天,天主從黑暗中引出物質,創造天地,又在同一天,耶穌基督,我們的救主,自死者中復活。

主日是安息日的圓滿

  1. 主日與安息日顯然不同;在時間上,每週,主日在安息日之後一日;為基督徒,主日取代了安息日的禮規。在基督的逾越奧跡內,主日滿全了猶太安息日的屬靈真理,宣告人在天主內的永遠安息。因為法律的敬禮乃準備基督的奧跡,這敬禮的實踐正好預示了一些有關基督的特色:

    那些依照舊的方式而生活的人,現在來到了新的希望之中,不再遵守安息日,而遵守主日,因為是在主日,我們的生命因著主和祂的死亡而蒙受祝福。

  2. 主日的慶典遵守自然銘刻在人心中的道德規律,「為表示天主對全人類的普施恩德,向祂獻上外在、可見、公共和定期的敬禮」。主日的敬禮履行舊約的道德命令,因為這敬禮沿用舊約的節奏和精神,每週慶祝天主子民的造物主和救主。

主日的感恩祭

  1. 慶祝主的日子和舉行主的感恩祭是教會生活的中心。「根據宗徒的傳統,慶祝逾越奧跡的主日,在整個教會內,應奉為當守的主要法定慶節」。

    「同樣該遵守的,有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聖誕節,主顯節,耶穌升天節,基督聖體聖血節,天主之母節,聖母始胎無原罪節,聖母升天節,聖若瑟節,聖伯多祿及聖保祿宗徒節,諸聖節」。

  2. 基督徒這種集會的習慣可上溯到宗徒時代的開始。希伯來書提醒說:「我們決不離棄我們的集會,就像一些人所習慣行的;反而應彼此勸勉」(希10:25)。

    傳統牢記一個萬古常新的勸告:「及早來到聖堂,接近上主,明認自己的罪過,在祈禱中痛心懺悔……。參與聖潔和神聖的禮儀,做完祈禱,不要在遣散之前離去……。這是我們經常說的:「賜給你們這一天是為了祈禱和休息。這是上主安排的一天。我們要在上主內踴躍喜樂」。

  3. 堂區是個別教會中成立的固定的信徒團體,由堂區主任在教區主教的權下,負責其牧靈事務,堂區主任是堂區的當然牧者」。堂區是所有信徒為舉行主日感恩慶典可以集合的地方。堂區傳授基督的子民以禮儀生活的一般表達,在這慶典中聚集他們;它教導基督救世的道理;它在慈善和友愛的事業中實踐上主的慈愛:

    你在家中祈禱,與在教會中祈禱,不能相比。在教會中祈禱,人數眾多,在那裡,祈禱的呼聲,眾口一心,直達天主。在教會中有的更多:如精神的結合、心靈的一致、愛德的聯繫、司祭的祈禱。

主日的本分

  1. 教會的規條更確切地規定上主的法律:「主日及當守的法定慶節,信徒有責任參與彌撒」。「無論在慶節本日或在前一天晚上,參與任何地方舉行的天主教禮彌撒者,即滿全參與彌撒的誡命」。

  2. 主日的感恩祭奠定和確認基督徒的一切宗教習慣。因此,信徒有責任參與法定日子的感恩祭,除非為了重大的理由而不能出席,(例如疾病、照顧嬰兒)或獲得自己本堂牧者的豁免。凡故意未盡這責任者,難免不犯重罪。

  3. 參與主日共同舉行的感恩祭,是歸屬和忠於基督與祂的教會的明証。信徒以此証實他們在信德和愛德內的共融。他們一起為天主的神聖性和他們對救援的希望作証。他們在聖神的引導之下,彼此鼓勵。

  4. 「如因缺乏聖職人員,或因其他重大原因,不能參與感恩祭時,懇切希望信徒參加在本堂區聖堂或在其他聖所,依教區主教規定所舉行的聖道禮儀;或個人或與家人一起以相當的時間做祈禱,或斟酌情形,幾個家庭團聚做祈禱」。

恩寵的日子和停止工作

  1. 如同「天主造物的工程已完成,就在第七天休息,停止了所作的一切工程」(創2:2),人的生活是由工作和休息所調節。主日的建立是為了使所有的人都有機會享有足夠的休息和餘暇,以培養其家庭、文化、社會及宗教的生活。

  2. 在主日及當守的法定節日,信徒應停止有礙於敬禮天主、合乎於主的日子的喜樂、從事慈善事業、讓心神和肉體適當鬆弛的工作及業務。家庭的急需或社會的巨大利益,構成合法的免除主日休息的規定。但合法免除守主日責任的信徒得注意,不要養成危害宗教信仰、家庭生活、和健康的習慣。

    為了熱愛真理,要尋求聖善的休閒;為了愛德的需要,要接受正當的工作。

  3. 但願享受休閒的信徒,記得那些具有相同需要和相同權利的弟兄,他們由於貧窮和不幸而無法得到休息。傳統上,虔敬的基督徒習慣以做慈善的工作和給病人、弱小者、老人作謙卑的服務來聖化主日。基督徒另一個聖化主日的方式是,為他們的家人和近人,撥出額外的時間和關心,在平時,這些時間是難以找到的。主日是一個反省、默靜、文化和深思的時機,這些都有益於內心生活和基督徒生活的成長。

  4. 聖化主日和節日要求共同的努力。每個基督徒如無必要應避免強求他人作事,致使他人難以遵守主的日子。若某些習慣(運動、餐廳等)和社會生活的需要(公共服務等)要求在主日那天工作,每個人有責任為自己保留足夠的休閒時間。但願信徒以節制和愛德,在群體休閒活動中避免時有所聞的過度和暴力。儘管經濟的壓力強大,但願公權力給國民確保一個專為休息和敬主的時間。僱主對他們的僱員來說也有類似的責任。

  5. 在尊重信仰自由和公益的前提之下,基督徒應使人承認教會的主日和慶節為法定的假日。他們應該給群眾樹立祈禱、互敬和喜樂的榜樣,並維護他們的傳統,對人類社會的精神生活是一項珍貴的貢獻。如果因著國家的立法或由於其他的理由,在主日那一天必須工作,務使在這一天也要過得猶如我們獲得釋放的日子,這一天使我們參與這「盛會」,「已被登錄在天上的首生者的集會」(希12:22-23)。

撮要

  1. 「當照上主,你的天主吩咐的,遵守安息日,奉為聖日」(申5:12)。「第七日應完全安息,因為是獻於上主的聖日」(出31:15)。

  2. 安息日代表第一次創造的完成,現在則由主日所取代,因為紀念新的創造,以基督的復活作為開始。

  3. 教會在第八天慶祝基督復活的日子,這日子理當稱為主的日子或主日。

  4. 「主日……應在整個教會內,首先奉為當守的法定慶節」「在主日及當守的法定節日裡,信徒有責任參與彌撒」。

  5. 「主日及當守的法定慶節,信友……應停止有礙於敬禮天主、合乎於主的日子的喜樂,或心神和肉身休閒的工作及業務」。

  6. 主日的建立是為了使所有的人都有機會「享有足夠的休息和餘暇,以度其家庭、文化、社會及宗教生活」。

  7. 每位基督徒如無必要應避免強求他人作阻礙人遵守主的日子的事。

第二章   「愛你的近人如你自己一樣

    耶穌對祂的門徒說:「你們該彼此相愛,如同我愛了你們一樣」(若13:34)。

  1. 有人問及有關第一條誡命,耶穌回答說:「第一條是:『以色列!你要聽!上主我們的天主是唯一的天主。你應當全心、全靈、全意、全力愛上主你的天主』。第二條是:『你應當愛近人如你自己』。再沒有別的比這更大的誡命了」(谷12:29-31)。

    聖保祿叫我們記得:「誰愛別人,就滿全了法律。其實,『不可姦淫、不可殺人、不可偷盜、不可貪戀』,以及其他任何誡命,都包含在這句話裡:就是『愛你的近人如你自己』。愛不加害於人,所以愛就是法律的滿全」(羅13:8-10)。

第四條    第四誡

應孝敬你的父親和你的母親,好使你在上主你的天主賜給你的地方,延年益壽(出20:12)。

祂屬他們管轄(路2:51)。

主耶穌親自提醒人記得這一條「天主誡命」的約束力(谷7:8-13)。聖保祿宗徒則教導:「你們作子女的,要在主內聽從你們的父母,因為這是理所當然的。『孝敬你的父親和母親』,這是附有恩許的第一條誡命:『為使你得到幸福,並在地上延年益壽』」(弗6:1-3)。

  1. 十誡第二塊約版的開始是第四誡。這指出愛德的次序。天主願意我們在祂以後,孝敬我們的父母,是他們給了我們生命,並傳給我們對天主的認識。我們應該尊敬天主為了我們的好處,而賦予他們權威的那些人。

  2. 這命令以正面的方式,指出當盡的義務。它宣告下列各條有關尊重生命、婚姻、現世財物、言語的誡命。這誡命構成教會之社會教導的基礎之一。

  3. 第四誡明確指出子女對父母的關係,因為這關係是最普遍的。它也涉及家庭團體成員間的親屬關係。它要求對先人和對祖宗表示孝敬、親情和知恩。最後也引伸至學生對老師,僱員對僱主,屬下對上司,國民對國家,對管理國家者或執政者的義務。

    這條誡命也包括並暗示下列諸人的職責:父母、監護人、老師、上司、官員、執政者,以及所有對他人或一個團體行施權力的人。

  4. 遵守第四誡帶有酬報:「孝敬你的父親和你的母親,好使你在上主你的天主賜給你的地方,延年益壽」(出20:12; 申5:16)。尊重這條誡命,除了贏得屬靈的果實之外,也帶來今世平安和順遂的果實。相反,不遵守這條誡命,為團體和個人招致嚴重的災禍。

一、天主計畫中的家庭

家庭的本質

  1. 夫婦團體是基於配偶雙方的合意而形成的。婚姻和家庭是導向配偶之間的幸福以及生養和教育子女。配偶的愛情和子女的生育,在同一家庭的成員之間,建立起人際的關係和首要的責任。

  2. 在婚姻中結合的一男一女連同他們的子女形成一個家庭。這制度先於所有公權力的承認;公權力有義務承認它。應將它作為正常的參考,應按照它確定不同等級的親屬關係。

  3. 在創造男人和女人的時候,天主就建立了人的家庭,並確定了基本的結構。家庭的成員是具有同樣尊嚴的人。為了家庭成員和社會的公益,家庭賦有不同的責任、權利和義務。

基督徒的家庭

  1. 「基督徒家庭實乃教會共融的一種明確啟示和實現,因此,它應該被稱為家庭教會」。家庭是一個信、望和愛的團體;家庭在教會內佔著一個特別重要的位置,一如在新約中所顯示的基督徒家庭是人際的共融,是「父」和「子」在聖神內共融的記號和形象。家庭的生育和教養是天父創造工程的反映。家庭奉召分享基督的祈禱和犧牲。每天的祈禱和天主聖言的誦讀使家庭中的愛德堅強。基督徒家庭有福傳和傳教的責任。

  2. 家庭內的關係,導致感受、情感和興趣的相近,這主要來自人的互相尊重。家庭是一個特恩的團體,奉召實現「夫妻間的共同計畫、共策共力,以及悉心合作來教育子女」。

二、家庭和社會

  1. 家庭是社會生活的原始細胞。家庭是自然的社團,在那裡,男人和女人被召在愛情和生命的恩賜中,彼此把自身獻給對方。家庭中的權威、穩定和人倫的生活構成社會生活中自由、安全和友愛的基礎。家庭是一個團體,在那裡,人自童年,就學習倫理的價值、開始恭敬天主,和妥善運用自由。家庭生活是社會生活的啟蒙。

  2. 家庭的生活方式應該使其成員學習關懷和擔當,以照顧年輕的人、老年的人、患病的人,殘障的人和貧窮的人。有許多家庭,在某些時刻,無法提供這類援助。這時,就需要別的人、別的家庭,並在輔助性的原則下,由社會供給那些家庭的急需:「在天主父前,純正無瑕的虔誠,就是看顧患難中的孤兒和寡婦,保持自己不受世俗的玷污」(雅1:27)。

  3. 家庭應該由社會藉適當措施給予協助和維護。不論在那裡,如有家庭無法達成其任務,別的社會團體有義務幫助和支持這家庭制度。依照輔助性的原則,龐大的社團應避免濫用權力或干預家庭的生活。

  4. 家庭對社會生活和福祉的重要性,為社會帶來一個獨特的責任,支持和穩固婚姻及家庭的責任。政府應以「承認及維護婚姻及家庭的真正性質,和保衛公共道德及促進家庭福利」,為一個重大的責任。

  5. 政治團體有尊重、協助家庭的義務,尤其應給家庭確保下列各點:

    ──建立家庭、生育子女、並依照自己的道德和宗教信念教育子女的自由;

    ──保障夫妻關係和家庭制度的穩定;

    ──透過必要的方法和機構來宣認自己的信仰、傳授信仰以及在此信仰中教育子女的自由;

    ──私產、興辦事業、就業、享有居所及移居他國的權利;

    ──按當地的制度,享有醫療、老年照顧、家庭補助金的權利;

    ──安全和健康,特別免受毒品、色情產品、酗酒等等危害的保障;

    ──與其他家庭結社的自由,並在政府有代表

  6. 第四誡闡明社會中的其他關係。在我們的兄弟姊妹身上,我們見到我們父母的子女;在我們的堂表兄弟姊妹身上,見到我們祖先的後裔;在我們的國民同胞身上,見到我們國家的子民;在領洗者的身上,見到我們慈母教會的孩子;在每個人身上看到的,是那位自願被稱為「我們的天父」者的兒子和女兒。由此,我們與近人之間的關係被確認為屬於個人的層次。近人並不是人類集團中的「個體」;他是「某某一個人」,他的來歷為眾所周知,是值得特別關注和尊重的。

  7. 人類的團體是由個人組成的。團體的良好治理,不只限於權利的保障和義務的實踐,如忠於契約。正確的關係,不論是在僱主與僱員之間,或是在政府與人民之間,都假定與生俱來的善意,符合人的尊嚴,關心正義及人類弟兄手足之情。

三、家庭成員的義務

子女的義務

  1. 天主的父性是人類父性的根源;是孝敬父母的基礎。子女,不論其年紀大小,對其父母的孝心,由連結他們的自然感情所滋養。這是天主的誡命所要求的。

  2. 對父母的尊敬(孝道)是由知恩而來,對他們要知恩,因為他們以生命的禮物、以愛情、和工作,把孩子生於此世,並讓他們在身量、智慧和恩寵上成長。「你要全心孝敬你的父親,不要忘掉你母親的痛苦。你要記住:他們曾使你出生;他們對你的恩惠,你如何報答呢?」(德7:29-30)。

  3. 兒女的孝道表現於真誠的受教和服從。「我兒,應堅守你父親的命令,不要放棄你母親的教訓……。他們在你行路時引領你,在你躺臥時看護你;在你醒來時與你交談」(箴6:20-22)。「智慧之子,聽從父親的教訓;輕狂的人,不聽任何人規勸」(箴13:1)。

  4. 子女只要與父母同住,就應該服從父母為了子女或家庭的好處所下的命令。「作子女的,應該事事聽從父母,因為這是上主所喜悅的」(哥3:20)。子女對教育他們的導師和那些父母所委託的人,凡合理的命令,也應聽從。但是子女如果按良心確信,聽從某一命令是不道德的,他就不該聽從。

    隨著年齡的增加,子女應繼續尊敬父母。子女應該迎合父母的希望,樂意徵求父母的意見,甘心接受父母的合理訓誡。對父母的服從止於子女的成年獨立,但對父母的尊敬,卻是永久應盡的責任。因為,對父母的尊敬,其根源正是對天主的敬畏,是聖神七恩之一。

  5. 第四誡提醒身為子女的,一旦成年之後,對父母應盡的責任。子女應盡力之所能,在父母的老年、在患病的時候,在孤苦窮困的日子,提供物質和精神上的援助。耶穌要人盡好這知恩的義務。

    上主願父親受兒女的尊敬,且確定了母親對子女的權利。孝敬父親的人,必能補贖罪過;孝敬母親的人,就如積蓄珍寶。孝敬父親的人,必在子女身上獲得喜樂,當他祈禱時,必蒙應允。孝敬父親的,必享長壽;聽從上主的,必使母親得到安慰(德3:3-7)。

    我兒,你父親年老了,你當扶助;在他有生之日,不要使他憂傷。若他智力衰弱了,你要對他有耐心,不要因你年富力強就藐視他;背棄父親的,形同褻聖;激怒母親的,已為上主所詛咒(德3:14-15,18)。

  6. 孝敬[父母]促進整個家庭生活的和諧,也涉及兄弟姊妹之間的關係。對父母尊敬使整個家庭充滿溫馨的氛圍。「孫兒是老人的冠冕」(箴17:6)。「凡事要謙遜、溫和、忍耐,在愛德中彼此擔待」(弗4:2)。

  7. 為基督徒,對那些帶給他們信德的恩典、聖洗的恩寵和在教會中生活的人,欠有一分特殊的恩情。他們可能是父母、家中的其他成員、祖父母、牧人、講授教理者、其他的導師或朋友。「我記得你那毫無虛偽的信德,這信德首先存在你外祖母羅依和你母親歐尼刻的心中,我深信也存在你的心中」(弟後1:5)。

父母的責任

  1. 夫妻愛情的繁殖力,不只限於生育子女,更伸展至子女的道德教育和屬靈培植。「父母在教育中的地位如此重要,幾乎可以說是不能取代的」。父母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是最原始的和不能轉讓的。

  2. 父母應該視他們的子女為天主的子女,並尊重子女的人格尊嚴。父母要以身作則,就是以自己服從天父聖意的榜樣,來教導子女實踐天主的法律。

  3. 父母是教育子女的最先負責人。為表現出這個責任,他們首先為子女創立一個家,溫柔、寬恕、尊敬、忠實和無私的服務便是家規。家是培育德行的適當場所。德行的培育要求學習自我的克制、健全的判斷、作自我的主人,這些都是真正自由的條件。父母應該教導子女使「身體和本能的層面隸屬於內心和屬靈的層面」。給自己的子女樹立良好的榜樣,是父母一個重大的職責。父母在子女面前能夠承認自己的過錯,就能夠更有效地引導和糾正自己的子女。

    「疼愛自己兒子的,應當時常鞭策他,訓導自己兒子的,必會因他而得幸福」(德30:1-2)。「你們作父母的,不要惹你們的子女發怒;但要用主的規範和訓誡,教養他們」(弗6:4)。

  4. 家構成一個自然的場合,把連帶責任和集體負責的精神傳授給人。父母應教導子女提防威脅人類社會的妥協和頹廢。

  5. 因著婚姻聖事的聖寵,父母接受了給子女傳授福音的責任和特權。子女自幼年開始,父母就應該給他們傳授信仰奧跡,對子女來說,父母是信仰奧跡的「啟蒙導師」。他們應使子女自童年即參加教會的生活。一個健康的家庭生活能夠培養每人的內在氣質,在一生的歲月裡,作為活潑信仰的正確前導和有力支持。

  6. 父母培育子女的信德,應從子女幼小的時候開始。當家庭成員,以符合福音的生活見証,互相幫助在信德中成長時,這培育已經在進行了。家庭內的教理講授先於、伴同並充實其他形式的信仰培育。父母負有使命教導子女學習祈禱,幫助他們發現作為天主兒女的召叫。堂區是舉行感恩祭的團體,也是信徒家庭禮儀生活的中心;堂區是一個給孩童和父母講解教理的好地方。

  7. 另一方面,子女對他們的父母在聖德上的增長,也有所貢獻。 所有的人和每一個人,為了冒犯、爭執、不義和疏忽的過錯,應該慷慨大量地、不厭其煩地,彼此諒解、寬恕。彼此的感情建議如此、基督的愛德要求如此。

  8. 在子女的孩童階段,父母的尊重和親情,首先表現於照顧和關懷,就是致力於使他們的子女成長,給子女提供物質和精神上的需要。在子女日漸長大時,父母那分始終如一的尊重和熱忱,促使他們教導子女如何正確地運用自己的理性和自由。

  9. 身為子女教育的首要負責人,父母有權為子女選擇一間符合他們自己信念的學校。這是基本的權利。父母有義務,盡其所能,選擇那些更能協助自己克盡基督徒教育職務的學校。政府有義務確保父母的這項權利,並保証真能行使此權利的實際條件。

  10. 子女成年後,便擁有為自己選擇職業和生活方式的權利和義務。他們應在對父母的信任關係中,肩負起這新的責任,樂意徵求和尊重父母的意見及忠告。父母則應該避免,在選擇職業或在物色配偶的事上,強迫自己的子女。然而,這種克制,並不妨礙父母向子女提供正確的見解,尤其當子女正在考慮建立一個家的時候。

  11. 有些人,為了照顧自己的父母或兄弟姊妹,或為了專心一致地從事某項職業,或為了別的高尚的動機而終身不婚不嫁。這些人能夠對人類大家庭的福利,作出偉大的貢獻。

四、家庭和天國

  1. 家庭的關係雖然重要,但不是絕對的。正如孩子朝向他人性及屬靈的成熟與自主,漸漸長大成人,同樣,他來自天主的特別聖召,也更明確而有力地顯示出來。對此召叫,父母應加以尊重,並應促使他們的子女作出回應。必須深信,基督徒最基本的召叫是跟隨耶穌:「誰愛父親或母親超過我,不配是我的;誰愛兒子或女兒超過我,不配是我的」(瑪10:37)。

  2. 成為耶穌的門徒,就是應邀成為天主家庭的一員,依照祂的生活方式度日:「不拘誰,凡遵行我在天之父旨意的,他就是我的兄弟、姊妹和母親」(瑪12:49)。

    如果主耶穌從他們的子女中召選一人跟隨祂,為了天國而守貞,過獻身或鐸職的生活,對此,父母要懷著喜樂和感激之心情,予以接受和尊重。

五、公民社會中的公權力

  1. 第四誡命令我們也要尊敬所有為了我們的好處,自天主領受對社會有權力的人。第四誡說明行使權力者,以及那由公權力受益者的責任。

公權力的義務

  1. 凡執行權力的人,應視之為一種服務。「誰願意在你們中成為大的,就當作你們的僕役」(瑪20:26)。在倫理上,行使權力的標準應是來自天主、本身合理和特定對象。沒有人可以命令或制訂違反人的尊嚴和自然律的事宜。

  2. 權力的行使旨在表明一個正確的價值等級,使眾人更容易地運用自由和負起責任。當權者應明智地實行「分配的正義」,要依據每個人的需要和貢獻,同時顧及彼此間的融洽和安寧。他們應該小心提防,勿使他們採用的規則和措施,導致個人的利益違反團體的利益。

  3. 政治權力應該尊重人的基本權利。政治權力應合乎人道地執行正義,尊重每個人的、特別是家庭的和受剝削者的權利。

    在公益的大前提下,與公民資格相連的政治權利,可以,而且應該給與人民。如果沒有合法和恰當的理由,政府不得中止該項權利。行使政治權利的目的,是為了促進國家和全人類的公益。

公民的義務

  1. 服從權威的人,應視他們的上司如同天主的代表,為天主所指派的天主財物的管家:「你們要為主的緣故,服從人立的一切制度。……你們要做自由的人,卻不可做以自由為掩飾邪惡的人,但該做天主的僕人」(伯前2:13,16)。公民的忠誠合作包括合理指責的權利,有時甚至是一項責任,以指陳他們認為有損人的尊嚴和團體福利的措施。

  2. 公民的義務是與政府合作,在真理、正義、連帶責任和自由的氣氛下,給社會的福利作出貢獻。愛國及服務國家是基於感恩責任,並由愛德而來。順從合法當局和為公益服務,要求公民在政治團體生活裡克盡己職。

  3. 對權威的服從和對公益的共同負責,在道德上要求國民盡納稅的義務、行使選舉的權利以及保衛國家:

    凡人應得的,你們要付清;該給誰完糧,就完糧;該給誰納稅,就納稅;該敬畏的,就敬畏;該尊敬的,就尊敬(羅13:7)。

    基督徒居住在他們自己的國家內,但一如有住所的外國人。他們履行公民所有的義務,又如外國人承擔所有的任務……。他們遵守所定的法律,而他們的生活方式卻超越法律之上……。天主給他們指定的崗位是那麼高貴,不許他們擅離職守。

宗徒勸勉我們要為君王和所有掌權的人祈禱和感恩,「為叫我們能以全心的虔敬和端莊,度寧靜平安的生活」(弟前2:2)。

  1. 資源富足的國家應盡其所能,接納在本國無法找到安全與生活必需品的外國人。公權力應尊重自然權利,即把客人安置於接納他們者的保護之下。

    政府當局為了公義,得依據其權限,使移民權利的執行,隸屬於不同的法定條件之下,尤其移民應尊重對接納國應盡的義務。移民應懷著感激之情,尊重接納國的物質和精神的遺產、遵守當地的法律,以及分擔應盡的責任。

  2. 若執政當局發出的指令違反道德秩序的要求、人的基本權利、或福音的教導,公民依照良心有責任不予順從。若執政當局的要求違反正直的良心,則在服務天主與服務政治團體的區分上,得到拒絕服從政府的理由。「凱撒的,就應歸還凱撒;天主的就應歸還天主」 (瑪22:21)。「聽天主的命應勝過聽人的命」(宗5:29)。

    假如政府擅自越權、欺壓國民,國民不應拒絕實踐為促進公益的客觀要求。然而,國民有權維護自身及其他國民的的權利,免受政府濫用權力的危害。不過應尊重自然律及福音原則所畫定的界限。

  3. 抗拒政權的欺壓不能合法地訴諸武力,除非下列五個條件同時具備:
    一、基本權利的侵犯是確實的、嚴重的、長期的;二、已經用盡了其他所有的方法;三、不引起更惡劣的紛亂;四、有成功希望的充分理由;五、依情理說已看不出有更好的解決之道。

政治團體與教會

  1. 每一個制度由其對人及人之終向的看法,得到啟發 (即使是隱約的),而由此引申出判斷的參考、價值的等級及行為的標準。大多數的社會團體,都以人貴於事作它們制度的參考。只有天主啟示的宗教清楚地承認天主、造物主和救世主,是人的原始和終向。教會邀請執政者依照有關天主和人的真理所得到的啟發,來衡量他們的判斷與決定:

    若社會無視這啟發,或自鳴獨立於天主之外而拒絕接受,勢必將自作聰明,或借用一個意識型態,作為他們的依據和目標;而且,因為不許人們維護一個辨別善惡的客觀標準,就把極權強加於人和其終向。這種現象或明目張膽地,或遮遮掩掩地,在歷史上屢見不鮮。

  2. 教會,鑑於她的任務和她的管轄範圍,與政治團體不作任何形式的混淆。教會同時是人具有超然特色的記號和保障。「教會尊重並鼓勵國民的政治自由和責任」。

  3. 「在人的基本權利及人靈得救要求時」,教會基於其使命,有權「在政治的事件上,亦發表其道德判斷。教會依照不同的時代及環境,只運用一切符合福音精神及公益的方法」。

撮要

  1. 「孝敬你的父母」(申5:16; 谷7:10)。

  2. 按照第四誡,天主願意我們在祂以後,孝敬我們的父母,並尊敬那些祂為了我們的好處而賦予權威的人。

  3. 夫婦的團體,是基於新郎和新娘所訂的盟約及合意而建立的。婚姻和家庭是為導向夫妻的幸福,以及生養和教育子女。

  4. 「個人、社會與教會的幸福,都與健全的夫婦和家庭生活息息相關」。

  5. 子女應對他們的父母表示尊敬、感謝、合理的服從和幫助。孝順促進整個家庭生活的和諧。

  6. 父母是培育自己子女之信德、祈禱和一切德行的最先負責人。他們有責任,在一切可能的範圍內,供應子女精神和物質的需要。

  7. 父母應尊重和鼓勵子女們的召叫,他們應提醒自己並教導子女,基督徒首要的召叫是跟隨耶穌。

  8. 公權力應尊重人的基本權利和行使自由的條件。

  9. 公民的義務是同政府合作,在真理、正義、連帶責任和自由的氣氛下,致力於社會的建設。

  10. 如果執政當局的命令違背道德的要求,公民憑良心有責任不去順從。「聽天主的命勝過聽人的命」(宗5:29)。

  11. 每一個社會皆以某種對人及人之終向的看法,作為自己判斷及行為的依歸。對人和神的看法,離開了福音的照明,社會就很容易淪為極權的統治。

<續2258條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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