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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主教教理

卷三﹕在基督內的生活

第二部分

十誡

「師傅,我該做甚麼……?」

  1. 有一個少年人問耶穌說:「師傅,為得永生,我該做甚麼『善』?」對這個問題,耶穌首先要他明白,必須確認天主是「唯一的善」,是善中之善,是一切善的泉源。然後向他宣布說:「如果你願意進入生命,就該遵守誡命」。接著,耶穌引用了愛近人的誡命答覆祂的對話者:「不可殺人,不可姦淫,不可偷盜,不可作假見証;應孝敬你的父母」。最後,耶穌更把這些誡命,用積極的命令作總結說:「應愛你的近人,如愛你自己」(瑪19:16-19)。

  2. 在這第一個答覆之後,耶穌又加上第二個答覆:「你若願意是成全的,去!變賣你所有的,施捨給窮人,你必有寶藏在天上,然後來跟隨我」(瑪19:21)。 這第二個答覆並沒有廢除第一個。跟隨耶穌基督包括遵守誡命。法律並沒有被廢除, 而是邀請人們在他們的師傅身上,發現祂就是法律的圓滿實現。三部對觀福音,都把耶穌召叫富貴少年跟隨祂,做個順命和謹守誡命的門徒,與貧窮、貞潔的召叫連在一起。福音勸諭與誡命是不可分的。

  3. 耶穌重提十誡,但祂顯示了聖神的德能在十誡的文字中運作。祂所宣講的義德,「超過經師和法利塞人的義德」(瑪5:20)也超過外邦人的義德。祂發揚了十誡的全部要求。「你們一向聽過給古人說:不可殺人……我卻對你們說:凡向自己弟兄發怒的,就要受裁判」(瑪5:21-22)。

  4. 當有人問祂:「法律中那條誡命是最大的?」(瑪22:36),耶穌回答說:「你應全心、全靈、全意、愛上主你的天主。這是最大也是第一條誡命。第二條與此相似:你應當愛近人,如你自己。全部法律和先知,都繫於這兩條誡命」(瑪22:37-40)。解釋十誡,必須在愛的誡命光照之下。這是一條二而一的愛的誡命,而愛就是法律的滿全:

    誡命說:不可姦淫;不可殺人;不可偷盜;不可貪戀;以及其他任何誡命,都包含在這句話裡:就是「愛你的近人如你自己」。愛不加害於人,所以愛就是法律的滿全(羅13:9-10)。

聖經中的十誡

  1. 「十誡」(Decalogue)一詞,其字面的意義是「十句話」(出34:28;申4:13; 10:4)。在聖山上,天主給自己的子民啟示了這「十句話」。是天主「用手指」寫的(出31:18; 申5:22),不同於其他由梅瑟書寫的誡命。「十句話」在天主的話裡,佔著卓越的位置;「十句話」載在出谷紀和申命紀中,流傳至今。自舊約時代,經常為聖經所引用,但是,直到耶穌基督的新盟約,「十句話」的完整意義才顯示出來。

  2. 首先應在出谷紀的背景下理解十誡。出谷是天主在舊約的中心所完成的偉大拯救事件。「十句話」不論採取何種形式:消極的規範、禁令,或積極的命令(如「應孝敬你的父母」),都在指出,擺脫了罪惡的奴役之後,度自由生活的條件。十誡是一條生命的道路:

    如果你愛慕你的天主,如果你履行祂的道路,如果你謹守祂的誡命、祂的法令、祂的規定,你必能生活,你必能繁榮 (申30:16)。

十誡這股釋放的力量可見於某些誡命,如安息日應該休息。這誡命同樣也是為外邦人和奴隸所定的:

    你應記得:你在埃及地也曾做過奴隸。上主你的天主以大能的手和伸展的臂,將你從那裡領了出來(申5:15)。

  1. 「十句話」概括並宣告了天主的法律:「這是上主在山上,由火中,由濃雲黑暗裡,大聲對你們會眾所說的話,再沒有加添甚麼;並將這些話寫在兩塊石版上,交給了我」(申5:22)。因此這兩塊石版也叫做「約版」(出25:16)。因為在上面刻了天主與祂的子民所結盟約的條款。這兩塊「約版」(出31:18; 32:15; 34:29)應該放在「約櫃」裡(出25:16; 40:1-2)。

  2. 「十句話」是天主在一次顯現之中宣布的 (「在山上,在烈火中,上主面對面對你們講了話」申5:4)。「十句話」是屬於天主對祂自己和祂的光榮所作的啟示。誡命的恩賜就是有關天主自己和有關祂聖意的恩賜。藉著使人認識祂的旨意,天主把自己顯示給祂的子民。

  3. 誡命和法律的恩賜是天主與其子民所締結盟約的一部分。依照出谷紀的記錄,「十句話」的啟示頒布於盟約的提議與達成 之間──就是在百姓對上主所吩咐的話,作了「聽從、奉行」的承諾之後 (出24:7)。十誡常常在追念盟約之後才傳授給人(「上主,我們的天主在曷勒布與我們立了約」申5:2)。

  4. 誡命在盟約之內取得圓滿的意義。根據聖經,人的道德行為要在盟約內並藉著盟約,才取得其全部意義。「十句話」的第一句話,叫人記得天主首先愛了祂的子民:

    正如從前,作為罪的懲罰,人從自由的地堂轉入此世的奴役中,為此,十誡的第一段,天主誡命的第一句話,就著重自由:「我是上主,你的天主,是我領你出了埃及地、奴隸之所」(出20:2; 申5:6)。

  5. 其次才是真正的誡命;誡命則道出因立約而歸屬天主的含義。道德生活其實就是回應上主主動的愛,就是知恩、尊崇、欽敬、感謝;亦即是與天主合作,實現祂在歷史中所進行的計畫。

  6. 天主與人之間的盟約和對話,也可從宣告的方式得到証實:所有義務都用第一人稱(「我是上主……」),宣告給另一個叫「你」的主體。在整個十誡中,都用了一個單數人稱代名詞,直指對方。天主顯示自己的旨意,同時針對整個民族和針對每一個人:

    上主規定:對天主,要愛慕,對近人,要公道。如此,人就不會成為不義者,天主也不會受屈辱。這樣,藉著十誡,天主培育人成為祂的朋友,並和他的近人同心合意。……對我們基督信徒,十誡的話不但沒被廢棄,反而因著上主在血肉內臨於人間,得到發揚和進展。

教會聖傳中的十誡

  1. 教會的聖傳忠於聖經並依照耶穌的教導,確認十誡具有基本的重要性和意義。

  2. 自聖奧思定開始,教會在給候洗者和信徒的教理講授中,「十誡」佔著優越的地位。在十五世紀,人們習慣把十誡的規條寫成有節奏的詞句,以便背誦並採用積極的形式。這種方式直到今日仍被沿用。教會的教理書在講解基督徒的倫理時,經常隨從「十誡」的次序。

  3. 在歷史的過程中,誡命的畫分和編號曾有變化。本教理仍隨從聖奧思定所做的分法,這分法已成了天主教的傳統。這也是路德會的傳統。希臘教父所做的分法稍有不同,這分法可見於東正教會和改革教會的團體。

  4. 十誡講述愛天主和愛近人的要求。首三條更針對愛天主,後七條針對愛近人。

    既然愛德包括兩條命令,主又把全部法律和先知綜合其中……,因此,十條命令,分別寫在兩塊石版上。三條寫在第一塊上,七條寫在第二塊上。

  5. 特倫多大公會議教導說,基督徒及已成義的人依然有遵守十誡的責任。梵二則加以肯定:「主教們是宗徒們的繼承人,從……主的手裡,接受訓導萬民及向一切受造物宣講福音的使命,為使眾人因信德、聖洗及遵守誡命而得救」。

十誡的統一性

  1. 十誡組成一個不能分割的整體。每一句「話」都涉及其他每一句話和所有的話。它們互相配合,兩塊約版互相解釋,組成一個有機的整體。觸犯一條誡命,就是違反其他一切誡命。人若不讚美他們的造物主天主,就不能尊敬他人。人若不愛天主所造的人,就不能崇拜天主。十誡把人的敬神生活與其社會生活結合為一。

十誡與自然律

  1. 十誡乃屬於天主的啟示。十誡同時教導我們真實的人性。十誡說明基本的義務,因此,間接地,也說明了人性固有的基本權利。十誡含有「自然律」的一種優越的表達:

    從開始,天主就把自然律的規誡植根在人的心內。然後,天主只是提醒人而已,這便是十誡。

  2. 雖然只憑理性也能得知十誡的規條,天主仍予以啟示。為對自然律的要求,達致完整和確實的認識,有罪的人類需要這啟示:

    在罪惡的處境中,由於理智之光已經昏暗以及意志的偏差,對十誡作一完整的解釋,成了必要的。

我們對天主十誡的了解,是藉著教會提供給我們的天主的啟示,和道德良心的呼聲。

十誡的約束力

  1. 由於十誡是表達人對天主和對近人的基本義務,所以,在其基本的內容上揭示了人當盡的重大義務。十誡的本質不能改變,其約束力時時處處都有效。沒有人可以免除。十誡是天主銘刻在人心上的。

  2. 服從十誡尚包括一些本身是較輕微的義務。例如,罵人是第五誡所禁止的,本身不是嚴重的過錯,但說話者由於環境或罵人者的意向能使它成為嚴重的過錯。

「離了我,你們甚麼也不能作」

  1. 耶穌說:「我是葡萄樹,你們是枝條;那住在我內,我也住在他內的,他就結許多的果實,因為離了我,你們甚麼也不能作」(若15:5)。這話所提到的果實,就是藉著與基督的結合而有的豐富生命所產生的聖德。幾時我們信仰耶穌基督,參與祂的奧跡,遵守祂的誡命,救主將親臨,而在我們內,愛祂的父和祂的弟兄,也是我們的父和我們的弟兄。祂本人因著聖神,將成為我們行事的、生活的和內心的規範。「這是我的命令:你們該彼此相愛,如同我愛了你們一樣」(若15:12)。

撮要

  1. 「我該行甚麼『善』,為得永生?」──「如果你願意進入生命,就該遵守誡命」(瑪19:16-17)。

  2. 耶穌以言以行証實十誡是永恆的。

  3. 十誡的恩賜是在天主與其子民締結的盟約中所頒賜的。為此,天主十誡在此盟約內,並藉此盟約取得真實的意義。

  4. 教會的聖傳忠於聖經並依照耶穌的教導,確認十誡具有基本的重要性和意義。

  5. 十誡組成一個有機的整體,其中每一句「話」或每一條「誡命」都涉及整體。觸犯了一條誡命就是違犯全部法律。

  6. 十誡含有自然律的一種優越的表達,我們可從天主的啟示和人的理性得知十誡。 

  7. 十誡在其基本內容上宣示的是屬於嚴重的義務。不過,服從這些規誡,也包括輕微的義務,這是由於事情本質是輕微的。

  8. 凡天主所命令的,祂賜恩寵使之成為可行的。

<續2083條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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