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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在逾越節那天晚上,主耶穌顯現給祂的宗徒,並對他們說:『領受聖神罷!
你們赦免誰的罪,就給誰赦免;你們存留誰的,就給誰存留』」(若20:22-23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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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領洗後所犯的罪,是藉著稱為悔改、告解、懺悔或和好的聖事,而獲得赦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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誰犯罪,就是有損天主的榮耀及慈愛,也有損自己被召成為天主子女的尊嚴,以及教會靈性的福祉,每位基督徒都應是教會的活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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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信德的眼光看,沒有比罪更嚴重的惡事,也沒有甚麼能比罪給罪人自己、教會和全世界帶來更壞的後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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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在犯罪失去與天主的共融後,再與祂恢復共融,此種行動源於富於慈悲的天主的恩寵,祂關心人類的得救。人應為自己和他人祈求這分珍貴的恩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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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頭歸向天主的行動,稱為皈依和懺悔,包含對所犯的罪過感到痛心和厭惡,並決意定改,將來不再犯罪。因此,悔改涉及人的過去和未來;此悔改因仰望天主的仁慈而強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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懺悔聖事由懺悔者的三個行動以及司鐸的赦罪所構成。懺悔者的三個行動是痛悔、告明或向司鐸明認罪過、立志作補贖並付諸實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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懺悔(也稱痛悔)應發自信仰的動機。如果這懺悔是源於愛天主之情,我們稱之為「完美」的痛悔(上等痛悔);但若是建基於其他動機之上,則稱之為「不完美」的痛悔(下等痛悔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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誰若願意與天主及教會和好,就應在仔細省察自己的良心後,向司鐸告明所有記得而又未曾告明的重罪。雖然小罪不需告明,但教會仍非常鼓勵告明小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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聽告解者建議懺悔者作某些「補贖」或「懺悔」的行動,為彌補由罪過所造成的傷害,並恢復相稱於基督門徒身分的生活習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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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有從教會掌權者獲得赦罪權的司鐸,才能因基督之名赦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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懺悔聖事的屬靈效果包括:
──罪人與天主和好,並藉此重獲恩寵;
──與教會和好;
──赦免因死罪所帶來的永罰;
──至少赦免罪過帶來的部分暫罰;
──良心的平安和寧靜以及靈性的安慰;
──增加神力,以面對基督徒的挑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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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與天主及教會和好,個別而完整地告明重罪,然後赦罪,仍是唯一、通常的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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藉著大赦,信徒能為自己和煉獄的靈魂獲得因罪過所帶來的暫罰的赦免。